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对“三废”物质及农业生产用水、固体废物再生肥料和化工类农资产品的使用有何要求?
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、废气、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,同时要求农业生产川水和川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 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。多年来,由于化肥、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过量或不合理使用,投人量大、利用率低,导致农产品产地和农产品污染问题日益突出,因而有必要采取法律措施对这种混乱行为加以约束和引导。我国严格要求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化肥、农药、兽药、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的使用说明、有关安全使用准则及相关标准进行规范使用并实施必要的处理处置,不能盲目滥用。
>更多相关文章
首页头条
- 国土部副部长谈土地制度:过度依赖卖地收入03-24
- 五常大米:品牌升级挺起产业脊梁03-22
- 新型家庭农场可探索私募发债融资03-22
- 种肥同播万里行暨机播手选拔大赛启动03-22
- “三化”提升大学生村官致富能力03-21
- 申请低保要“表示”谁管低保谁能吃03-21
- 到2017年培育家庭农场1500家以上03-19
- 别让个别商人毁掉新型肥料产业03-19
- 2014年小麦重大病虫害防控技术方案03-19
网友评论
最新更新
热点内容